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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規劃條例

時間:2015-02-27   作者:http://www.techforyouths.com  【原創】       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地制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把珠海市建設成為經濟繁榮、社會文明、布局合理、環境優美,適宜居住、創業,富有魅力的現代化海濱城市,根據有關法律和《廣東省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實施條例》及《國務院關于珠海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復》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為市城市規劃區。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進行各項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建設必須依據城市規劃進行,城市規劃是城市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城市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廢止。
    第四條 城市規劃和建設必須符合本市實際情況,科學預測城市發展,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經濟發展、文化建設和生態環境的關系,應當遵循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遵循社會公平和以人為本的原則,保障社會公共利益,改善人民生活環境;遵循政務公開的原則,保障公民依法參與城市規劃與管理的權利;遵循節約、集約、合理用地的原則,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遵循保護、繼承、發展的原則,體現海濱城市的自然、歷史、人文特色。
    第五條 城市規劃工作實行市級統一規劃、統一用地規劃管理、統一劃分功能區、統一豎向規劃、統一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統一環境藝術規劃、統一園林綠化規劃、統一審查規劃建筑設計。實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制度。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和組織實施本市城市規劃。
    本市實行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制度,珠海市城市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規劃委員會)是市政府進行城市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
    市規劃委員會的組成、職責和議事規則由市政府根據有關法規另行規定。
    第七條 市規劃局是本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規劃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市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在職權范圍內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城市規劃測繪的中長期規劃及制定規劃測繪的年度計劃。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協同市規劃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市規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在轄區范圍內開展規劃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政府應當依照區域規劃、城鎮群規劃、城市空間發展戰略和城市總體規劃劃定一、二、三、四級空間管治區,并明確相應的管理要求。
    市政府應當建立城市規劃實施的動態監控信息系統,對各類空間管治區進行監測。
    第九條 城市規劃編制、研究、規劃測繪、管理和修編等經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及其調整、近期建設規劃應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市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城市規劃的制定、實施以及對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情況。
    市政府應當將對經濟發展、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和嚴格控制建設地帶安排建設項目的情況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提出意見或者做出決議。
    第十一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眾意見公開征集、反饋制度,保證渠道暢通無阻。鼓勵市民對城市規劃編制提出建議,對城市規劃實施進行監督,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重大貢獻的,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重視城市風貌和特色保護,充分體現海濱城市的風貌特色,創造良好的城市環境。在城市設計和建設中,要充分利用山水相間、陸島相望的自然條件,突出以水為中心的海濱城市的景觀特色,嚴格控制建筑密度,適當控制高層建筑,防止阻擋江、河、海、山的自然景觀。
    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符合防震、防火、防洪、防臺風、防空等要求,維護公共安全。
    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合理利用城市的環境容量,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好城市的水、大氣和聲環境,要重視自然生態保護區的建設,保護好中華白鰭豚等珍稀瀕危物種,發展城市綠化,實現山體普遍綠化,保護現有綠地、行道樹和古樹名木,加強環境衛生和市容建設。
    第十五條 具有歷史意義、文化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的建筑物、建筑群、文物古跡、風景名勝、規劃預留的風景區,應劃定為城市規劃的保護范圍和控制建設地帶。
    在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保護對象無關的工程建設。在控制建設地帶,不得新建、改建、擴建與保護對象不協調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重視城市交通設施建設,大力發展以公共交通為主的綜合交通體系。
    第十七條 主城區規劃和建設應當與人口密度控制、功能提升、環境改善和景觀優化相結合,增加公共綠地和公共空間,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基礎設施,增強城市綜合功能。
    第十八條 城市規劃應當堅持組團式開發建設,使各功能分區相互協調,構建合理的市域城鎮體系,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第十九條 城市開發建設必須成組成片進行,市政公用設施應當根據遠期發展的需要,堅持規劃超前、體系完整、配套完善的原則同步建設。城市用地開發應當根據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配套建設道路、園林綠化、公共交通、供水、排水、防洪、排澇、污水處理、供電、通信、消防、燃氣、垃圾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
    第二十條 城市開發建設應當注重保護自然環境,嚴格保護岸線、海島、風景區。自然狀態的岸線、海島、風景區的開發項目,在規劃前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二十一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
    新區開發應當合理利用城市現有設施,確定適當的開發規模,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順序進行配套建設。區、鎮的基礎設施建設應當服從全市總體規劃。
    舊區改建應當著重改善交通和居住條件,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優先安排配套的建設項目,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指標控制建筑密度、高度和容積率,限制零星分散加建,改善城市環境和市容景觀。
    第二十二條 嚴格控制在市政基礎設施不能滿足需要,又無有效保障措施的地段安排建設項目。但下列項目除外:
    (一)配套建設的公共設施和市政工程、保密工程、技改工程、防災排險工程、環保工程、綠化工程;
    (二)河流水系、山體滑坡的整治工程;
    (三)易燃易爆、有污染等不利于集中布局的建設項目。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各類建設項目時,應當同時配套建設市政基礎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可以由建設單位同時建設部分市政基礎設施以及為社會提供服務的公共設施:
    (一)在各種配套設施不足的舊城區進行建設的;
    (二)在各種配套設施尚未完整建成的新開發區進行建設的;
    (三)在現有各種配套設施不足以負擔因建設單位開發而增容的地段進行建設的。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服從市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依法做出的置換、收回等調整用地決定。由此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所有建設項目的用地豎向標高控制,統一由市規劃主管部門審定,基礎驗線未達到規劃豎向標高控制要求的,上部土建工程不得動工。市政管線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必須經市規劃主管部門復檢,符合豎向標高控制要求后,方可覆土繼續施工。市規劃主管部門必須嚴格按規劃批準的坐標、標高和平面布局形式,進行建設工程的驗線。
    第二十六條 大型公共項目、大型民用建筑、其它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增加土地開發強度的建設項目在立項前,建設單位應當編制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由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其通過公開公平的方式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編制,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作為該項目立項、規劃和設計的依據。
    編制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七條 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和人口規模,城市規劃的總建設用地每平方公里平均人口密度控制在九千人以內。
    第二十八條 嚴格控制填海和改變自然岸線,嚴禁破壞自然山體和島嶼等影響自然環境和景觀的建設。江、河、海等規劃確定的岸線以外的水域,不得圍墾,景觀性濱水岸線外的水域禁止養殖。
    本市所屬的萬山群島、擔桿列島、佳蓬列島、高欄列島等島嶼海域,均由市政府統一規劃管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非法開發和侵占。
    除海島和規劃確定的港口、碼頭、船塢、自然保護區之外,其陸域沿河縱深八十米到兩百米,沿?v深一百二十米到三百米范圍內,應當用作園林綠化和市政道路建設用地,其間嚴禁興建非公共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
    山系和各個獨立的山體應當受到保護。陸地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線以上的山體嚴禁興建非公共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陸地山體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線以下向外延至二百米以內嚴格控制興建高層建筑,防止阻擋山體風光。道路建設需要穿越山體的,應當以建設穿山隧道為主。
    第二十九條 本市有紀念性、標志性、位置顯著和對城市景觀影響較大的建筑物需拆建或者改造的,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必要時應當召開聽證會,并做出可行性論證,經市規劃委員會審查通過,報市政府批準。市政府批準前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做出專項報告。
    第三十條 下列土地應當加以妥善保護,不得改變用途:
    (一)城市建設用地:綠化用地、道路廣場用地、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用地、行政中心用地、文物保護用地、社會福利用地、公園用地、旅游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市政管網用地;
    (二)非城市建設用地:基本農田保護區用地、濕地保護區用地、自然植被保護區用地、水源保護區用地、組團隔離帶用地。
    第三十一條 城市公共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城市公共綠地,由市規劃主管部門劃定紅線并予以公布。城市公共綠地系統的用地實行專業控制管理,不得改作他用,確保全市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低于十五平方米。
    全市綠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綠化覆蓋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各類建設項目的綠地率必須達到下列指標:
    (一)舊城改造居住區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行政、學校、科研、文化體育娛樂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新建居住區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別墅區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 
    (四)旅游、度假、療養等場所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五)風景名勝區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五。
    除灘涂、自然岸帶、耕地和正在開發的地區外,表土不得裸露。土地使用者負責裸露表土的綠化。
    建設工程不得侵占或者破壞城市規劃公共綠化用地(含規劃保留水面)。
    第三十二條 建成區內十五米以上道路應當按照市政道路規劃建設。
    第三十三條 城市道路所在路段的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網應當與道路工程同步建設;不能同步建設的,應當預先采取相應措施,避免重復施工。
    道路交叉路口需要改建立交方式的,應當以地下交通方式為主。
    第三十四條 沿道路兩側新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含地下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不得逾越道路規劃紅線,并應當按照規定距離后退。
    規劃道路兩側建筑物、構筑物的退離地帶,作為綠化及市政管線使用的范圍,不得改變用途。
    第三十五條 新建居民住宅建筑面積每一百平方米應當有一個停車位。
    舊居民區可以參照新建居民區的標準進行改造。
    口岸、學校、幼兒園、醫院、影劇院、展覽館、寫字樓和商業場所等公眾聚集的地方,應當按照本市城市規劃技術標準的規定配置停車位。
    在建設地下停車場時,應當與防空工程建設相結合。
    規劃確定為停車場(位)的,不得擅自改變使用功能。
    第三十六條 沿街建筑必須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體現環境藝術景觀要求;
    (二)建筑平面布局、立面、屋頂處理和建筑造型應當與街景規劃協調;
    (三)建筑高度應當服從縱向輪廓高低錯落、虛實有致的布置;
    (四)立面色彩和諧,外墻表面裝飾材料力求色澤清新,耐久美觀,易于清刷和修繕。
    第三十七條 各類建筑物確需安裝防盜網的,應當經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報建和施工。
    安裝防盜網,不得采用污損墻體的材料,并設置在門、窗、陽臺、外廊的內側,不得凸出。

    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與審批

    第三十八條 編制城市規劃分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進行,包含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專項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等內容。
    各類城市規劃應當以上一層次的城市規劃為依據,其內容應當符合有關城市規劃法律、法規的規定。
    相關部門編制的專項規劃,應當納入本市年度城市規劃編制計劃,與城市總體規劃相協調,并服從城市總體規劃。
    第三十九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年度城市規劃編制計劃,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四十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選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承擔。
    第四十一條 市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城市發展戰略,指導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規劃發展的研究,開展城市規劃編制計劃的制定、規劃的前期調研、規劃成果的技術審核等工作,作為市政府決策的依據。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有責任參與并配合城市規劃的編制,向編制城市規劃的部門和單位提供必要的基礎資料(包括勘察、測繪、氣象、地震等基礎資料),并保證資料的準確性。
    編制和實施城市規劃應當使用珠海市統一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的現狀地形圖。
    第四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政府組織編制。
    城市總體規劃草案應當公開展示,并通過各種形式征集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形成城市總體規劃成果,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廣東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第四十三條 市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應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廣東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備案并公布;對城市總體規劃在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上做出重大變更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進行。
    第四十四條 專項規劃應當服從城市規劃,由市規劃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共同組織編制。經市規劃委員會、市政府審議通過后,報審批機關審批。
    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組織編制近期建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為五年。
    第四十六條 分區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分區規劃由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應當征求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意見,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政府審批。
    對分區規劃作重大調整,須報原審批機關審批。
    第四十七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分區規劃編制建制鎮總體規劃。建制鎮總體規劃編制時,應當征求所在區人民政府的意見,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政府審批。
    第四十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集鎮、村莊的規劃由區人民政府按照分區規劃組織編制,報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十九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編制。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在完成法定的公示程序,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政府審批。
    需要對控制性詳細規劃做出調整的,按原編制、審批程序進行。
    第五十條 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需要,市規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批前應當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一條 城市設計分為整體城市設計和局部城市設計。城市規劃編制的各階段應當進行城市設計研究。城市設計應當對城市空間特征、建筑形式、建筑色彩等要素進行具體規定,應當強調對山體和濱水地區的保護及合理利用,發揮山水在城市景觀中的作用。
    整體城市設計審批前應當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二條 以下城市重點地段應當單獨進行城市設計:
    (一)市、區、鎮、社區的中心地帶;
    (二)城市主干道;
    (三)口岸及客運交通樞紐;
    (四)廣場及步行街;
    (五)景觀性濱水地區;
    (六)重點旅游區;
    (七)其他需要單獨進行城市設計的地段。
    單獨的城市設計應當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
    包含在城市規劃各階段中的城市設計成果,隨城市規劃一并上報審批。
    第五十三條 城市規劃經批準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在本市主要新聞媒體和政府信息網站公告,并在展覽館公開展示。城市規劃有調整的,應當及時更新公告或者展示的內容。
    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規劃檔案管理制度,經批準實施的城市規劃,應當送市規劃主管部門存檔。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按規定查閱規劃檔案,但法律、法規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一節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五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以及建設用地的規劃許可,應當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
    尚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用地,因國家、省或者市重點建設需要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以及建設用地的規劃許可必須以經法定程序批準的規劃設計條件為依據。
    第五十五條 下列建設項目應當向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未取得選址意見書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建設用地:
   (一)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二)大型或者有污染的建設項目;
    (三)危險品庫場;
    (四)需要征用為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
    (五)其他指定建設項目。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建設項目選址論證。
    第五十六條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應當依據下列程序申請和核發: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有關文件及圖紙向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選址;
    (二)市規劃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兩個月內予以答復。經審核同意的,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經審核不同意的,予以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對城市規劃未確定區域的重大項目的規劃選址申請,由市規劃主管部門提請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審議未通過的,市規劃主管部門予以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屬于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審批、核準的項目,應當向上級部門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五十七條 建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先取得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并辦理土地使用權權屬證明: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的;
    (二)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征為國有建設用地的;
    (三)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由農業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
    (四)新建、擴建、改建、拆建或者改變使用性質的。

    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制度實施以前合法取得且尚未建設的建設用地,應當向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補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依據下列程序申請和核發: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提交的相關資料,向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市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城市規劃和法定用地標準,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經審核同意的,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審核不同意的,予以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屬于第五十五條情形的,還須提交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應當委托符合資質并經市規劃主管部門認可的勘測單位實地進行撥地測量并標樁定點。
    第五十九條 建設用地出讓或者轉讓前,應當由市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有關規定提出地塊規劃設計條件。無規劃設計條件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或者轉讓。
    規劃設計條件有效期為一年。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轉讓合同必須附有有效的規劃條件及附圖。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開發和經營土地活動中,未經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不得變更出讓或者轉讓合同中的各項規劃要求。
    第六十條 因建設項目施工需要或者因急需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可以申請臨時建設用地。
    申請臨時建設用地應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申辦程序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相同。
    第六十一條 臨時建設用地必須遵循下列規定:
    (一)使用期限不超過兩年;
    (二)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其地上建筑物按臨時建筑物管理;
    (三)不得改變使用功能;
    (四)在使用期內,因城市規劃需要,市政府有權收回。使用單位在退回土地前,應當按規劃要求對該土地進行環境整治。

    第二節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橋梁、隧道、軌道、城市給水、排水、防洪排澇、電力、照明、通信、電視、油氣管線、環境衛生設施及其他公用設施工程。建筑工程包括除市政工程以外的建筑物與構筑物。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開工手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附圖和附件是該證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用地范圍內安排建設工程,統一規劃,可分期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必須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附件的要求,按期全部完成項目用地范圍內的各項建設(包括公共配套設施和環境建設)。
    建設工程的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城市規劃、規劃設計條件和有關設計規范進行設計,并對所提供的設計圖紙和規劃指標的準確性負責。
    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附件的要求進行施工;未經批準不得占用城市公共用地作為施工場地。
    第六十四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進行審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規劃設計方案審查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城市規劃、城市規劃設計規范和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并向市規劃主管部門申報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
    重要地區、主要景觀道路沿線建筑,以及其他地區的大型公共建筑的建筑風貌和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應當組織專家論證。
    按規定應當進行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招投標的,必須依法定程序組織招投標。
    市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注重建筑風格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嚴格審查平面布局、立面和屋頂等設計方案,建筑風格不符合所在街區環境景觀及規劃要求的,不得批準其建筑設計。
    市規劃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審批完畢的,經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二)建設工程規劃施工圖設計審查
    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按照經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圖設計,并向市規劃主管部門申報施工圖紙和文件。
    市規劃主管部門受理建設工程規劃施工圖設計申請后,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經審核同意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同意的,予以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
    (二)未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做出設計修改的;
    (三)設計單位資質和資格不符合有關行業管理規定的;
    (四)設計文件不符合有關專業技術標準和規定的。
    第六十六條 建設工程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需要改變使用性質、功能布局或者對原設計做出變更的,必須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在統一規劃分期實施且部分已建成的住宅小區用地范圍內,建設單位要求對剩余地塊規劃設計方案進行修改的,必須報原審批部門批準并不得提高容積率、建筑密度、降低綠地率、改變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和位置。
    第六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建設臨時建筑物、構筑物(不含施工用途的臨時工棚和圍墻),應當向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受理部門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
    施工用途的臨時工棚和圍墻的建設必須在取得市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后,在項目用地范圍內(不得壓占市政管線走廊及規劃道路)建設。工程完工后十五日內自行拆除。
    城市主干道兩側不得興建非施工用途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禁止在車行道、人行道和綠化帶上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臨時建筑物、構筑物不得超過兩層,高度不超過七米。
    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臨時市政管線,臨時路口及臨時通道的使用期不得超過兩年并不得超過臨時建設用地的期限;確需延期的,延長期不得超過一年。
    臨時建筑物、構筑物不得改變使用性質或者買賣、轉讓;使用期滿后,使用者必須負責拆除。在批準的有效使用期限內,因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需要,市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做出提前拆除并恢復原狀的決定。
    第六十八條 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委托符合資質并經市規劃主管部門認可的勘測單位到現場進行規劃放線定位后,方可進行施工放樣。在施工放樣后,應當經市規劃主管部門檢測無誤后方可動工。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負0.00標高,應當經市規劃主管部門再次檢測無誤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六十九條 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按規劃應當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必須在建設工程放線、驗線前全部拆除;經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臨時保留的,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前自行拆除。
    第七十條 按照規劃建成的地區和規劃保留的建筑物,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拆除、新建、改建、擴建(含加層)各類建筑。
    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得開(堵)外墻門窗、加建圍墻、搭建棚蓋或者在天臺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第七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置綠地、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庫)和其他公共設施,并與建筑工程統一設計、同步建設、同時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第七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廣場、綠地、市政走廊和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在危險品場站和各種市政管線附近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征得有關管理和使用單位同意,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七十三條 城市道路的坐標、標高以及道路紅線寬度,必須依據城市規劃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第七十四條 進入市區的電力和通信線路走廊應當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統籌安排建設。
    在城市建設密集區,110千伏線路應當采用電纜地下敷設,F有的架空電力和通信線路應當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逐步改為電纜地下敷設,原有的架空電力和通信設施應當同時拆除。
    第七十五條 城市給水管網應當符合優質供水的要求。
    城市排水系統應當采用污水、雨水分流制。
    城市規劃排洪渠以明渠結構形式為主,渠寬五米以上的渠道不得加蓋,其上部及其管理范圍內不得興建任何建筑物、構筑物。
    第七十六條 城市市政道路及配套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不含小區內的道路),由政府負責統一規劃和綜合配套建設。
       
   
第三節  建設工程規劃驗收管理
    第七十七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驗收。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委托市規劃主管部門認可的勘測單位進行規劃驗收測量,規劃驗收測量一般應當在工程完全竣工后進行,但隱蔽性管線工程應當在覆土之前進行。
    市規劃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核準完畢。依據驗收標準驗收合格的,應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不符合驗收條件的,責令改正或者依法處理后再行驗收。
    第七十八條 建設單位可申請分期驗收建設工程,其配套工程應當按照計劃和施工總圖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驗收。
    第七十九條 所有建設項目的綠化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建設。主體工程竣工驗收時,必須同時由市規劃主管部門驗收綠化工程;達不到要求的,不予驗收,市房地產登記部門不予辦理房地產權證書。

    第四節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八十條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規劃,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結合鎮村經濟發展現狀和要求,堅持整合與集約用地、合理布局、規模經營的原則,推進農村城鎮化建設,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第八十一條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應當按照詳細規劃進行開發建設。詳細規劃由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村(居)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報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批準后由區人民政府公布,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監督,村(居)委會或者村集體股份公司負責組織實施。
    第八十二條 在規劃搬遷的村莊范圍內,農村新建住宅應當在重新規劃的生活自留用地上進行建設,舊村場用地內除危房維修、加固外,不再批建新房。
    舊村場中現有的空地,應當用于修建公共設施、增加公共綠地和公共空間、改善交通、完善基礎設施。
    沒有劃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村莊應當按詳細規劃進行建設。
    舊村改造或者搬遷,按市政府批準的改造或者搬遷方案進行。
    第八十三條 規劃建成的地區和規劃保留的歷史街區及有保留價值的建(構)筑物,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拆除、新建、改建、擴建(含加層)各類建筑。

    第五章  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八十四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對本市的城市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制止和處理違反規劃建設的行為。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行使規劃管理行政處罰權。
    第八十五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是否經過規劃許可;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合法性及其執行情況;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合法性及其執行情況;
    (四)建設工程的放線、驗線的執行情況;
    (五)落實配套公共用房規劃情況;
    (六)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
    (七)建筑工程的規劃使用功能和建筑面貌;
    (八)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的合法性;
    (九)綠化用地的使用情況;
    (十)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六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本人執法證件,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與監督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監督檢查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或者說明;
    (三)責令被監督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
    第八十七條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人員對城市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如實回答監督檢查人員提出的有關問題。被監督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妨礙或者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施工現場懸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八十八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城市規劃法律、法規的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八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城市規劃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受理并及時查處。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因城市規劃事項所產生的行為侵害時,可以向市規劃主管部門投訴。
    市規劃主管部門對屬于職權范圍內的投訴事項,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人。相關部門應當自接到移送投訴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并告知投訴人和移送機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 未經市規劃主管部門檢查放樣定位施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三千元到五千元的罰款。
    第九十一條 建設工程未經規劃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市房地產登記部門不予辦理房地產權登記手續。
    第九十二條 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書占用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書占用土地,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九十三條 未經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所核定的用地單位、位置、范圍和土地使用性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非法轉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利用已失效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占用土地的,由市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撤銷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收回用地批準文件并收回土地。
    第九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適用以下規定:
    (一)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工程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
    (二)影響城市規劃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工程;不能拆除的,沒收建設工程違法部分;不能沒收實物的,按市場價沒收違法所得;
    (三)因違法建設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并處單項工程違法部分面積乘以行政處罰決定做出時本市平均建筑安裝造價所得總額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四)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補辦手續,并處以單項工程違法部分面積乘以行政處罰決定做出時本市平均建筑安裝造價所得總額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違法建設造成公用設施和市政設施損壞的,當事人應當負責修復、賠償。
    本市平均建筑安裝造價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委托市造價站做出,并每年進行修訂。
    第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
    (一)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性質、內容、設計圖進行建設的;
    (二)擅自改變經批準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性質、規模、高度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批準使用期滿不拆除的;
    (三)移動建設工程位置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他證件進行建設的;
    (五)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后,擅自改變內容或者改變使用性質的。
    第九十六條 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設行為是指:
    (一)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街巷及建筑退縮地帶的;
    (二)占用城市廣場、城市綠地、文化娛樂用地、行政中心用地、文物保護用地、體育用地、規劃停車場(位)、風景名勝區、旅游度假區和風景游覽江、河、海岸線或者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的;
    (三)損壞或者影響城市市容景觀、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筑、文物古跡保護區和古樹名木的;
    (四)占用高壓供電走廊和壓占各類地下管線、渠箱、測量水文標志及其維護地帶的;占用河道、渠道、海堤(岸)、河堤(岸)及其管理范圍、城市水源地、規劃保留水域的;
    (五)妨礙航空飛行安全的;
    (六)妨礙城市交通、消防通道、防風、防旱、防汛的;
    (七)嚴重污染或者影響城市生態、環境衛生,不能整治的;
    (八)妨礙城市規劃控制的通信通道的;
    (九)危及自身或者鄰近建筑結構安全的;
    (十)建筑間距不足,嚴重影響鄰屋日照、通風、采光等居住環境或者正常使用的;
    (十一)妨礙城市整體布局和近期城市規劃實施的;
    (十二)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的使用期已滿而未經批準延期使用的;
    (十三)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
    第九十七條 違反規劃進行占地或者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接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停止建設通知或者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改正、不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通知供電、供水部門停供施工用電、用水,有關單位應當協同實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采取扣押相關建筑材料、物品、工具和設備,強制拆除等措施,直至拆除繼續違法建設部分。所需費用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
    第九十八條 設計單位虛報、瞞報、造假造成違法建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設計費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本市三年內不再受理該設計單位提供的設計文件和圖紙;情節嚴重的,還應當提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九十九條 對違法建設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進行違法設計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一百零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監督不力、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負責人強令或者授意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嚴重影響城市規劃、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百零二條 市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珠海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珠海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和《珠海市違反規劃建設行為處罰規定》,作為本市城市規劃編制和實施管理的依據。
    第一百零三條 本條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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