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商事主體抽查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對商事主體的監督管理,規范抽查制度管理工作,根據2013年10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和《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抽查制度是指商事登記機關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對隨機抽取的商事主體實施監督檢查的管理制度。
本辦法所稱的商事主體,包括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企業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等。
第三條[制度與原則] 商事登記機關實行抽查制度,應當遵循高效、規范的原則,克服檢查的隨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
第四條[管理職責] 各級商事登記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抽查工作。上級商事登記機關可以委托下級商事登記機關實施抽查工作。
上級商事登記機關負責對下級商事登記機關開展抽查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抽查類型] 商事登記機關實施抽查主要包括以下兩種類型:
(一)年度計劃抽查。即按年度計劃抽取一定比例的商事主體,對其登記和備案、年度報告、經營異常、公司秘書、信息公示等一項或多項情況實施檢查。
(二)特定計劃抽查。即商事登記機關根據轄區內商事主體的信用狀況、主體類型、所屬行業、地理區域等出現傾向性的不良情況,對特定商事主體、特定的登記事項開展計劃抽查活動。
第六條[抽查計劃審批] 商事登記機關在開展抽查活動前,應當擬定抽查計劃,經審批后方可實施。
第七條[抽查計劃內容] 抽查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抽查事由、檢查范圍、抽查比例、抽取方式、實施時間、檢查內容、抽查經費等情況。
第八條[抽查事由] 抽查事由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計劃;
(二)發現某一區域投訴舉報或被媒體曝光存在經營行為涉嫌違反商事登記規定較多的;
(三)發現某一區域相關部門通報函告較多存在經營行為涉嫌違反商事登記規定較多的;
(四)發現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全、民生問題的商事主體或特殊行業存在經營行為涉嫌違反商事登記規定的;
(五)發現某一區域的商事主體存在擾亂經濟秩序的傾向性或已發生嚴重違法違規個案行為的;
(六)商事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抽查的其他情況。
第九條[抽查名單] 商事登記機關通過以下方式確定抽查名單:
(一)商事登記機關按轄區商事主體總數1%-5%的比例采取電腦機選、搖號等隨機方式產生抽查名單。
(二)商事登記機關按轄區某一成立時間段內的商事主體總數1%-5%的比例采取電腦機選、搖號等隨機方式產生抽查名單。
(三)對特定行業進行抽查的,商事登記機關按特定行業主體總數的一定比例采取電腦機選、搖號等隨機方式產生抽查名單。
上述抽查名單抽取過程應當在社會第三方見證下進行,具體監督方式由組織抽查的商事登記機關自行確定。
對同一商事主體一個年度內只作一次抽查,不得重復抽查。
第十條[檢查內容] 商事登記機關對商事主體實施抽查的檢查內容可包括以下情形:
(一)商事登記事項及備案事項情況;
(二)提交年度報告情況;
(三)被列入經營異常、剔除名稱的情況;
(四)公司秘書備案及履行職責情況;
(五)商事主體自主公示信息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一條[抽查計劃公告]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通過珠海市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商事登記業務平臺、門戶網站、辦事大廳等渠道公告抽查計劃,并在公告30日后正式實施。(抽查計劃是否需要公告到市一級媒體報刊,請示市法制局)
第十二條[檢查方式] 檢查的方式包括實地檢查、網絡監測等。
實地檢查是指商事登記機關及其派出機構直接到商事主體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的方式。
網絡監測是指商事登記機關及其派出機構通過互聯網技術監測手段實施檢查的方式。
第十三條[抽查要求] 商事登記機關對被抽查商事主體實施實地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抽查執法人員應當填寫檢查記錄表,如實記錄檢查情況。檢查結果應以書面方式向被告檢查對象反饋,并由被檢查對象簽字或蓋章確認。
第十四條[配合責任] 商事登記機關依法開展抽查時,被檢查商事主體應當予以配合協助,提供相關材料接受檢查。
被檢查商事主體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抽查、拒不簽字或蓋章的,由檢查人員和見證人共同簽字確認。
第十五條[違法行為處理] 商事登記機關在抽查中發現商事主體有違法違規行為,屬于職責范圍內的,應將該商事主體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并依據《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實施辦法》、《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規定進行查處。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發出書面函告或在珠海市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發出電子函告。
第十六條[抽查結果公示]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將各商事主體的抽查內容和檢查情況記載于其商事登記薄或經營異常名錄,并將抽查結果推送至珠海市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予以公示。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公布整體抽查結果。抽查結果內容應包括:商事主體名單、抽查方式、抽查內容、檢查情況等。
第十七條[異議處理和司法救濟] 商事主體對公示的抽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公示之日起15日內,向商事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抽查結果確實有誤的,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糾正并公示。
第十八條[紀律要求] 商事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在抽查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或利用抽查搭車收費、代收代扣其他費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務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適用例外] 商事登記機關根據上級部署專項整治、群眾投訴舉報、其他部門抄告等特殊情況的要求對商事主體的檢查活動不受本辦法限制。
第二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