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總部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總部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鼓勵和促進總部經濟發展,根據《珠海市鼓勵引進總部企業實施意見》(珠府辦〔2012〕15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總部企業認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企業自愿申請,政府認定,社會監督的方式運作。
第三條 市總部經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總部企業的審核和認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投資促進局,負責日常事務。
第二章 認定范圍和條件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總部企業,是指在本市注冊并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對一定區域內分支機構或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下屬企業)行使投資、管理和服務職能,并在我市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法人企業(不含非銀行金融機構)?偛科髽I分為綜合型總部企業和職能型總部企業兩類。
第五條 申請認定總部企業的,需是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在本市新設立并在注冊登記兩年內提出認定申請的企業或是世界500強、中國500強等國內外知名企業在我市新設或將市內現有機構升級為總部或者區域總部,并經市總部經濟工作領導小組同意認定為總部的企業。
第六條 申請認定總部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珠海市辦理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實行統一核算,并在珠海市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擁有珠海市外下屬企業不少于1家,市外下屬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占總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不少于20%;
(三)承諾自認定起5年內注冊地址不從珠海市遷出,不減少實繳注冊資本或認繳注冊資本,不改變在珠海市的納稅義務。
第七條 綜合型總部是指具有決策管理、行政管理、資產管理、資金結算管理、研發管理、采購管理等總部職能的大型企業。申請認定綜合型總部,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
(二)實繳注冊資本或認繳注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
(三)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5億元以上;
(四)上年度在本市納稅(指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下同)的地方留成部分2000萬元以上。
第八條 職能型總部是指具有部分總部職能或行使單一管理職能的較大型企業。申請認定職能型總部,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先進制造業職能型總部。屬于我市六大支柱產業和“3+4”戰略性新興產業,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實繳注冊資本或認繳注冊資本3000萬元以上,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1.5億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納稅地方留成部分500萬元以上的企業。
(二)高新技術產業職能型總部。屬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雙軟企業,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實繳注冊資本或認繳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1億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納稅地方留成部分300萬元以上的企業。
(三)現代服務業職能型總部。屬于現代物流、信息服務、服務外包、研發設計、會議展覽等領域的企業(不含房地產業),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實繳注冊資本或認繳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5000萬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納稅地方留成部分300萬元以上的企業。
(四)商貿流通業職能型總部。屬于批發、零售業企業,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實繳注冊資本或認繳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批發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5億元以上或零售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1億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納稅地方留成部分300萬元以上的企業。
(五)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管理性公司總部。注冊地在珠海并經國家商務部認定的外商投資性公司和采購中心,實繳注冊資本或認繳注冊資本3000萬美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納稅地方留成部分300萬元以上的;注冊地在珠海、實繳注冊資本或認繳注冊資本2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管理性公司,上年度在本市納稅地方留成部分300萬元以上的企業。
第九條 申請總部認定時尚未在珠海滿一個納稅年度的新設立企業,可參照該企業在原駐地納稅水平作為同等條件先行認定,待該企業遷入珠海滿一個納稅年度后,再行復核。
第三章 申報材料
第十條 申請認定總部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遷入珠海滿一個納稅年度的,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珠海市總部企業認定申請表》原件;
2.公司法人代表簽署的對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的承諾書原件;
3.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驗原件);
4.提供本市稅務部門出具的本企業上年度的納稅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5.經注冊會計事務所審計的本企業上年度財務報表復印件(驗原件);
6.主營業務收入中來自市外下屬企業比例不低于20%的財務資料復印件;
7.下屬企業名單(附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隸屬關系證明);
8.其它相關證明文件!
(二)遷入珠海未滿一個納稅年度的,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珠海市總部企業認定申請表》原件;
2.公司法人代表簽署的本企業遷入珠海一年后達到總部企業認定條件的承諾書原件;
3.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驗原件);
4.提供原駐地稅務部門出具的本企業上年度納稅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5.經注冊會計事務所審計的本企業上年度財務報表復印件(驗原件);
6.主營業務收入中來自市外下屬企業比例不低于20%的財務資料復印件;
7.下屬企業名單(附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隸屬關系證明);
8.其它相關證明文件!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 總部企業認定程序包括:申報、初審、復核、審定、公示、發證等。
(一)申報。申請總部企業認定的企業,2013年1月起可向注冊所在地投資促進部門提交申報材料。企業從珠海市投資促進局網站下載申請表格和承諾書模板,按要求進行申報,并提供各類有效證明材料。
(二)初審。企業注冊所在地投資促進部門負責對總部企業的認定申請進行初審,出具初步意見報市投資促進局。
(三)復核。市投資促進局負責復核各區上報的材料,出具復核意見報市總部經濟工作領導小組。
(四)審定。市總部經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和認定總部企業。
(五)公示。將審定通過的總部企業名單在珠海市政府門戶網站和《珠海特區報》等進行公示。對公示有異議的企業,由市總部經濟工作領導小組重新審核。
(六)發證。對通過公示的企業由市政府發放總部企業認定證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總部企業認定按批次進行,具體時間以市投資促進局相關公告為準。
第十三條 經認定的總部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總部企業資格,認定證書自行作廢,優惠政策相應終止:
(一)不再符合珠海市總部企業認定標準的;
(二)以虛假資料申報認定總部企業資格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的;
(四)有其他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四條 企業注冊所在地投資促進部門負責每年對總部企業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報市總部辦備案。新設立總部企業遷入我市滿一個納稅年度后,經復核確認不滿足認定條件的;已認定總部企業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經市總部經濟工作領導小組確認,取消其總部企業資格,認定證書自行作廢,并停止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投資促進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31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