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鼓勵總部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鼓勵國內外企業在我市設立總部,加快形成總部經濟的規模效應,結合珠海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的總部企業是指在本市注冊并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對一定區域內分支機構或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下屬企業)行使投資、管理和服務職能的法人企業(不含金融機構)。
第三條 2012年1月1日后在本市注冊成立的企業,符合總部企業認定條件的,可申請認定新引進總部企業,享受本意見的扶持政策;2012年1月1日前在本市注冊成立的企業,符合總部企業認定條件的,可申請認定現有總部企業,享受本意見的扶持政策。
本市各區(含橫琴新區、各行政區、經濟功能區,下同)之間以及各區與市本級之間遷移企業,本市原有企業分立、重組、轉產、更名等,不享受本意見的扶持政策。
第四條 成立市總部經濟工作領導小組,統籌推進全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由市長任組長,分管副市長任副組長,成員包括各區政府(管委會)、市發展改革局、市科技工貿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市統計局、市外事局、市法制局、市投資促進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工商局等單位主要領導。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總部辦)設在市投資促進局,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章 總部企業認定
第五條 總部企業包括綜合型總部和職能型總部兩類。
第六條 申請總部企業認定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本意見第二條規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珠海市辦理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
(二)擁有珠海市外下屬企業不少于1家,市外下屬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占總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不少于20%,并且該部分業務在我市產生了稅收貢獻。
(三)承諾自認定起5年內注冊地址不從珠海市遷出,不減少注冊資金,不改變在珠海市的納稅義務。
第七條 綜合型總部是指具有決策管理、行政管理、資產管理、資金結算管理、研發管理、采購管理等總部職能的大型企業。申請綜合型總部認定,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意見第六條規定。
(二)實繳(或認繳)注冊資本50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
(三)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5億元以上。
(四)上年度在本市納稅(指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下同)的地方留成部分2000萬元以上。
第八條 職能型總部是指具有部分總部職能或行使單一管理職能的較大型企業。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一)先進制造業職能型總部。屬于我市六大支柱產業和“3+4”戰略性新興產業,符合本意見第六條規定,實繳(或認繳)注冊資本3000萬元以上,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1.5億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納稅地方留成部分500萬元以上的企業,可申請認定為職能型總部。
(二)高新技術產業職能型總部。屬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雙軟企業,符合本意見第六條規定,實繳(或認繳)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1億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納稅地方留成部分300萬元以上的企業,可申請認定為職能型總部。
(三)現代服務業職能型總部。屬于現代物流、信息服務、服務外包、研發設計、會議展覽等領域的企業(不含房地產業),符合本意見第六條規定,實繳(或認繳)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5000萬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納稅地方留成部分300萬元以上的,可申請認定為職能型總部。
(四)商貿流通業職能型總部。屬于批發、零售業企業,符合本意見第六條規定,實繳(或認繳)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批發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5億元以上或零售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1億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納稅地方留成部分300萬元以上的,可申請認定為職能型總部企業。
(五)文化創意職能型總部。屬于廣播影視、動漫、音像、傳媒、視覺藝術、表演藝術、工藝與設計、雕塑、環境藝術、廣告裝潢、服裝設計等領域不占用我市土地資源的企業,符合本意見第六條規定,實繳(或認繳)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3000萬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納稅地方留成部分200萬元以上的,可申請認定為職能型總部。
(六)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管理性公司總部。注冊地在珠海并經國家商務部認定的外商投資性公司和采購中心,實繳(或認繳)注冊資本3000萬美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納稅地方留成部分300萬元以上的;注冊地在珠海、實繳(或認繳)注冊資本2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管理性公司,上年度在本市納稅地方留成部分300萬元以上的,可申請認定為職能型總部企業。
第九條 世界500強、中國500強等國內外知名企業在我市新設或將市內現有機構升級為總部或者區域總部的,經市總部經濟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可適當放寬認定條件,按一事一議的方式認定總部企業。
第十條 申請總部認定時尚未在珠海滿一個納稅年度的新設立企業,可參照該企業在原駐地納稅水平作為同等條件先行認定,待該企業遷入珠海滿一個納稅年度后,再行復核。
第十一條 申請總部企業認定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遷入珠海滿一個納稅年度的,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珠海市總部企業認定申請表》原件。
2.公司法人代表簽署的對第六條第三款的承諾書原件。
3.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驗原件)。
4.提供本市稅務部門出具的本企業上年度的納稅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5.經注冊會計事務所審計的本企業上年度財務報表復印件(驗原件)。
6.主營業務收入中來自市外下屬企業比例不低于20%的財務資料復印件。
7.下屬企業名單(附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隸屬關系證明)。
8.其它相關證明文件!
(二)遷入珠海未滿一個納稅年度的,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珠海市總部企業認定申請表》原件。
2.公司法人代表簽署的本企業遷入珠海一年后達到總部企業認定條件的承諾書原件。
3.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驗原件)。
4.提供原駐地稅務部門出具的本企業上年度納稅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5.經注冊會計事務所審計的本企業上年度財務報表復印件(驗原件)。
6.主營業務收入中來自市外下屬企業比例不低于20%的財務資料復印件。
7.下屬企業名單(附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隸屬關系證明)。
8.其它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企業注冊所在地投資促進部門負責對總部企業認定申請進行初審,對符合認定條件的,出具初審意見報市總部辦。市總部辦復核后,報市總部經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認定。
第十三條 企業注冊所在地投資促進部門負責每年對總部企業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報市總部辦備案。新設立總部企業遷入我市滿一個納稅年度后,經復核確認不滿足認定條件的;已認定總部企業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經市總部經濟工作領導小組確認,取消其總部企業資格,并停止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總部企業認定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總部辦另行制訂,報市總部經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實施。
第三章 橫琴新區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利用國家賦予橫琴新區的優惠政策發展總部經濟,對符合橫琴新區產業優惠目錄、符合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橫琴總部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五條 鼓勵香港、澳門居民在橫琴總部企業工作,港、澳居民涉及的個人所得稅,由省政府按內地與港澳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給予補貼。上述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六條 支持企業利用“總部在橫琴、產業在園區”的模式發展總部經濟,企業稅收分成按照《關于新企業落戶橫琴新區后有關稅收分配管理問題的通知》(珠府辦〔2011〕54號)辦理。
第四章 財政資助
第十七條 市、區財政在每年預算中安排扶持總部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市扶持總部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市投資促進局會同市財政局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八條 總部企業財政資助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企業納稅所在地財政支付。其中,涉及按財政體制共享收入分成的,按規定比例由市級和總部企業納稅所在區分別負擔,年終市級財政與各區進行結算。如遇市財政體制調整,市、區分擔比例作相應調整。
涉及本意見第十六條的獎勵、補貼資金,由橫琴新區與相關區協商后,按一定比例分別負擔。
第十九條 扶持總部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新引進總部企業獎勵、現有總部企業獎勵和開展總部企業認定和管理的相關工作經費。
第五章 新引進總部企業獎勵
第二十條 新引進總部企業,符合認定基本條件(本意見第六條)的,給予“珠海市總部企業”稱號,享受總部企業政府服務,待其注冊資本、主營收入和納稅地方留成等條件達到相應標準(本意見第七、第八條)后,再享受政府財政扶持;將總部從市外遷入珠海未滿一個納稅年度的企業,符合認定基本條件(本意見第六條)的,除給予“珠海市總部企業”稱號和享受總部企業政府服務外,參照原駐地納稅水平,先撥付20%的落戶獎勵。
第二十一條 設立新引進總部企業落戶獎。對經認定的新引進總部企業注冊資金全部到位后,給予企業和高管一次性落戶獎勵。(1)企業獎勵:綜合型總部獎勵基數為500萬元,上年度企業稅收地方留成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每增加100萬元,獎勵金增加20萬元;職能型總部獎勵基數為150萬元,先進制造業職能型總部上年度企業稅收地方留成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文化創意職能型總部上年度企業稅收地方留成超過200萬元的部分和其他職能型總部上年度企業稅收地方留成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每增加50萬元,獎勵金增加10萬元。(2)高管獎勵:綜合型總部高管每人獎勵25萬元,每家綜合型總部企業上原則上不超過10個高管,職能型總部高管每人獎勵15萬元,每家職能型總部企業原則上不超過5個高管。單個綜合型總部落戶獎勵金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單個職能型總部落戶獎勵金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遷入珠海未滿一個納稅年度的總部企業,獎勵資金分兩次撥付。認定后先撥付20%,遷入我市滿一個納稅年度后經復核確認滿足認定條件的,再撥付80%。
第二十二條 設立新引進總部企業經營貢獻獎。對經認定的新引進總部企業,前2年按企業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獎勵,后3年按企業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給予獎勵,5年后參照現有總部企業增量獎標準給予獎勵。以上獎勵可由總部企業自行分配給企業經營決策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也可作為財政撥付給總部企業擴大再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支持資金。
第二十三條 設立新引進總部企業高管生活補助。綜合型總部每個企業原則上不超過10個、職能型總部每個企業原則上不超過5個高級管理人員可以享受生活補助,高級管理人員可以享受生活補助,補助金額為該高管上一年度所繳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80%,每個高管每年補助不超過50萬元,獎勵期為5年。
第二十四條 設立新引進總部企業辦公用房補助。經認定的新引進總部企業5年內可申請辦公用房補助。對租用的總部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可按該辦公用房所在區域租金市場指導價的30%給予一次性12個月的補助;對新建成或購置自用的辦公房產,自新建成或購置之月起3年內可按該房產實際入庫的房產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補助。綜合型總部企業享受的辦公用房補助累計不超過300萬元,職能型總部企業享受的辦公用房補助累計不超過200萬元。補助期間的辦公用房不得出(轉)租出售,不得改變用途。違反規定的,應當退還已獲得的補助。
第六章 現有總部企業獎勵
第二十五條 設立現有總部企業增量獎。經認定的現有總部企業,以申請認定時上一年度企業稅收地方留成超出前三年度企業稅收地方留成平均值部分的50%給予獎勵,獎勵期為5年。
第二十六條 設立現有總部企業高管生活補助。綜合型總部每個企業原則上不超過10個、職能型總部每個企業原則上不超過5個高級管理人員可以享受生活補助,補助金額為該高管上一年度所繳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80%,每個高管每年補助不超過50萬元,獎勵期為5年。
第七章 總部規劃與用地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統籌規劃布局總部基地,在橫琴新區及十字門中央商務區、香洲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前環地區和高欄港經濟區相對集中安排總部用地,構建總部經濟集聚區。鼓勵總部基地統一建設總部樓宇,以優惠租金向總部企業提供辦公用房。鼓勵總部基地以外的其他地區發展樓宇經濟,吸引總部企業入駐。
第二十八條 總部企業辦公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每年新供用地中,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通過招拍掛等公開方式,用于滿足總部企業辦公用地需求。
總部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應按規定時間進行建設并投入使用,若不能按時建設或因特殊原因停止建設的,由市政府依法收回。
總部企業辦公用地的轉讓和抵押應先由市國土資源局核準后報市政府批準。以總部辦公優惠地價獲得總部企業辦公用地的,轉讓時須按當時土地價格管理規定的辦公地價標準補交差額。
第二十九條 實施靈活用地年限和出讓金收取方式。對綜合型總部企業的供地,經批準可在法律規定的最長繳款期限內分期繳付土地出讓金,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
市總部基地規劃和總部企業辦公用地管理辦法由市投資促進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市國土資源局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章 政府服務
第三十條 總部企業高管和聘用的管理、技術人才及家屬需辦理戶籍遷入手續的,可優先辦理珠海市常住戶口或珠海市人才居住證。
第三十一條 總部企業高管申請珠海市人才公寓的,市總部辦審核后,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按規定給予辦理。
第三十二條 總部企業的高管(含本市戶籍和非本市戶籍)子女,申請就讀我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由企業所在地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到公辦學校入學。
第三十三條 總部企業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可享受我市高層次人才“1+8”系列政策中有關人才獎勵、工作津貼、住房保障、配偶就業和養老保險、特定醫療保障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外事、公安等部門應當在權限范圍內,為在本市的總部企業人員出入境申請予以優先辦理;為其聘用的外籍高層管理人員及家屬辦理1至5年居留許可等事項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市設立的總部企業,達到一定投資和納稅規模,可向省公安部門申請辦理粵港澳兩地車牌。
第三十六條 建立市政府與總部企業定期交流機制。由市總部辦定期安排市主要領導與總部企業負責人開展溝通交流,及時了解并幫助、協調解決總部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九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七條 總部企業可以申請享受本市其他優惠扶持政策,但本意見規定的扶持政策和其他優惠政策屬于同類型的,不得重復享受。
第三十八條 經認定的總部企業,每年應向市總部辦和市統計部門報送本企業經營情況統計資料。
第三十九條 經認定的總部企業違反本意見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市總部辦責令其按一定比例退回所得獎勵和補助。以虛假資料獲得財政獎勵和補助的,由市總部辦撤銷其補助和獎勵,責令其全額退回所得獎勵和補助;觸犯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經認定的總部企業不再具備總部職能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且情節嚴重的,由市總部經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取消其總部企業資格,其享受的有關優惠政策同時終止。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珠海市鼓勵引進總部企業的實施意見》(珠府辦〔2012〕15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二條 各區可根據實際制定相應政策,鼓勵總部經濟發展。
第四十三條 本意見由市投資促進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