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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企業應何時報送年度報告并公示?需要公示哪些內容?
時間:2015-06-05 作者:http://www.techforyouths.com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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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并公示年度報告。
企業年度報告內容包括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等。
年度報告需要覆蓋的內容還包括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這一類信息是否向社會公示由企業決定。
不過,《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也明確,經企業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詢企業選擇不公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