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新區國有土地價格管理規定(修訂)
第一條 為規范橫琴新區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完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橫琴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有土地價格,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價格和有償劃撥價格,其土地開發程度達到七通一平,即宗地紅線外通路、通電、給水、排雨水、排污水、通訊、通燃氣和宗地紅線內土地平整,本規定另有規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條 在橫琴新區范圍內出讓、劃撥和臨時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格依據本規定確定。
第四條 國有土地價格的計收以公布的基準地價為基礎,各土地用途(類別)的計收標準見土地用途(類別)修正系數表(附件1)。國有土地價格的計算標準以人民幣為結算單位;用外幣支付的,按支付當日結算銀行公開掛牌的外匯買賣中間價折合人民幣計算。
第五條 經批準采取無償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以現狀供地,涉及的宗地紅線外通路、通電、給水、排雨水、排污水、通訊、通燃氣和宗地紅線內土地平整的土地開發費及征地補償費等費用由用地單位承擔。
第六條 旅游用地項目用地按現狀供地,涉及的宗地紅線外通路、通電、給水、排雨水、排污水、通訊、通燃氣和宗地紅線內土地平整的土地開發費由用地單位承擔。
第七條 供地時未達到合同約定的場地平整條件,由項目方自行承擔的,土地平整后按用地面積150元/平方米的標準補償用地單位。
第八條 用地容積率小于或等于1.0的,按用地面積計價;用地容積率大于1.0的,按計容積率建筑面積計價,本規定另有規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條 商服用途的建筑物須進行樓層修正(見附件2)。
第十條 低密度居住用地按以下規定和標準計收地價:
(一)低密度居住用地的容積率小于或等于1.1時,其地價標準按住宅基準地價的2倍計收,按用地面積計價。
(二)其他居住用地內不得建別墅和聯體式別墅,只能建5層以上住宅。
第十一條 游艇碼頭用地占用海(河)岸線的,按占用岸線的長度每米加收15000元。
第十二條 橫琴島臨海岸線(磨刀門水道、馬騮洲水道、契辛峽、十字門水道、夾馬口、橫琴灣、大東灣及南海)的臨水建設用地單價在其用途基準地價的基礎上加價15%,臨河岸線(匯金灣、天沐河、深井灣-石欄洲水道)的臨水建設用地單價在其用途基準地價的基礎上加價10%。文化創意產業用地、科教研發產業用地、高新技術產業用地除外。
臨水建設用地是指臨水道或海岸線的首宗建設用地。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計收地價:
(一)《房產測量規范》規定不計算建筑物面積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建筑物設計標高在±0.00以下的部分(商服用途除外);
(三)市政設施中的道路、廣場、排洪渠、走廊、公廁、公用綠地和公園用地;
(四)電力設施項目的輸變電站(所)、制冷站、加氣站、抽水泵房用地超出容積率1.0部分的建筑面積。
(五)建筑物架空層(別墅除外)、消防通道、避難層、公共使用的圍廊等部分;
(六)寬度不大于6米(用于公共交通的部分寬度不小于4米),凈空高度不小于2.5米的有蓋步行空間和寬度不大于4米(用于公共交通的部分寬度不小于2米),凈空高度不小于2.5米的有蓋步行廊道等公共步行空間;
(七)用于公共交通功能的通行型公共空間中地上部分和滿足《珠海市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準則》中有關地下室規定的情況下的地下部分。
(八)經政府同意,作為地下空間連接通道供公眾使用的部分。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計收地價時給予優惠:
(一)地下商業建筑面積不計容積率;地價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按掛牌出讓時公布施行的基準地價標準經商服用途地下建筑物樓層修正后計算(商服用途地下建筑物樓層修正系數表見附件3;掛牌出讓時公布施行的基準地價標準中商服用途建筑物未采用樓層修正的,按掛牌出讓時的有關規定或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執行);竣工驗收階段補繳地價標準按用地單位申請竣工驗收時公布施行的基準地價標準經商服用途地下建筑物樓層修正后計算;
(二)用地單位設計方案報批的地下停車場不能滿足停車位要求時,經批準后在地面以上建造的室內停車建筑可不計入容積率。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評估價格作為地價計收標準:
(一)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公有經濟成分占主導地位的公司、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涉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
(二)經批準同意改變土地權屬來源、土地用途或規劃條件,需補繳地價的;
(三)法律法規或其他部門明確規定應采用評估價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符合《粵澳合作框架協議》,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于2014年4月推薦進入橫琴粵澳合作產業園的33個產業用地項目,在2015年12月31日前進行項目用地掛牌出讓的,用地掛牌起始地價按2013年公布的基準地價標準執行;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進行項目用地掛牌出讓的,用地掛牌起始地價按新公布的地價管理規定執行,政策另有規定或約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農貿市場用地不得分割轉讓。
第十八條 經批準使用的臨時用地地價,每年按批準用途價格標準的3%計收。
第十九條 綜合體用地中,合同未規定或無法確定辦公和酒店用地比例的,辦公和酒店用地的比例各按辦公酒店用地總建筑面積的一半確定。
第二十條 地價款應在用地使用合同、協議簽訂(未簽訂用地使用合同、協議的,在《地價款繳交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一年內付清。延期付款的,按日加收違約金額3‰的違約金,逾期竣工的,從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按日加收合同金額3‰的違約金,用地使用合同或地價款繳交通知書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實施后,區管委會可根據土地市場價格變動情況及產業政策對其進行調整并頒布施行;基準地價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執行過程中遇到未及情形的,由區規劃國土局收集后提交區管委會研究決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執行。區管委會已頒布的其它地價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件1
橫琴新區土地用途(類別)修正系數表
用地類別 | 用地類型 | 適用基準地價類型 | 修正系數 | 備注 |
商服用地 | 批發零售用地 | 商服 | 1.0 | 指主要用于商品批發、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場、商店、超市、各類批發(零售)市場,銀行和金融證券及保險業的營業場所等及其配套設施用地。 |
加油站用地 | 1.2 | 指為機動車提供汽油或柴油等燃料的場所用地。 | ||
加氣站、加電站用地 | 1.0 | 指以氣體形式向機動車提供燃料的場所和為電動汽車(新能源汽車)提供充電的場所用地。 | ||
農貿市場用地 | 0.2 | 指買賣鮮活農副業產品的交易場所和小手工業產品的市場場所用地。 | ||
其它商服用地 | 1.0 |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業、服務業用地。包括餐廳、酒吧、洗車場、洗染店、廢舊物資回收站、維修網點、照相館、理發美容店、洗浴場所及營業性公用事業的營業場所等用地。 | ||
住宅用地 | 低密度居住用地 | 住宅 | 2.0 | 指容積率小于或等于1.1的用于生活居住的各類房屋用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 |
其他居住用地 | 1.0 | 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類房屋用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產權式酒店、酒店式公寓。 | ||
保障性居住用地 | 0.3 | 指政府針對特定人群所建設的限定標準、限定價格或租金、限制轉讓、限定土地使用年期,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特殊住房用地。 | ||
停車樓、庫用地 | 0.2 | 指用于停放和保管車輛及其附屬設施的項目用地,不包括公共汽車站場、交通運輸站的停車場所用地和地下停車庫用地。 | ||
辦公、會展用地 | 辦公用地 | 辦公 | 1.0 | 指企業、服務業等辦公場所用地,以及經營性的辦公場所用地。包括寫字樓、商業性辦公場所、金融活動場所和企業廠區外獨立的辦公場所等用地。 |
會展用地 | 0.8 | 指主要用于各種類型的會議、展覽會、博覽會、交易會、展銷會、展示會、體育競技運動、文化活動、節慶活動等大型集體性活動的場所用地。 | ||
其他辦公用地 | 1.0 | 指行政、事業單位、群眾組織和部隊用地。 | ||
文化體育產業用地 | 0.8 | 指用于新聞服務、出版發行和版權服務、廣播、電視、電影服務、文化藝術服務、網絡文化服務、文化休閑服務、其他文化服務、體育業、博物館業、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服務的用地。 | ||
信息產業用地 | 0.8 | |||
公用事業用地 | 醫衛慈善用地 | 辦公 | 0.4 | 指用于醫療保健、衛生防疫、急救康復、醫檢藥檢、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
營業性公用事業 | 0.8 | 指供水、供電、供氣、郵政、電信、污水處理等行業的辦公場所用地。 | ||
科教用地 | 0.4 | 指用于科學研究、科普教育和高等院校、中小學、幼兒園、學前教育和幼兒教育等教育機構的用地。 | ||
公共廁所用地 | 0.2 | 指用于城市各種不同類型的供公眾使用的衛生間和盥洗室等附屬設施的用地。 | ||
環境衛生設施用地 | 0.2 | 指用于雨水、污水及固體廢物處理的市政公用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用地。 | ||
制冷站 | 0.2 | 指為空調或冷庫制冷系統服務的冷卻水泵和冷凍水泵的場所用地。 | ||
綜合管溝控制中心 | 0.2 | 指用于市政、電力、通訊、燃氣、給排水等各種管線集于一體的地下城市管道綜合走廊的檢驗、吊裝和監測系統等控制場所的用地。 | ||
酒店、旅游用地 | 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用地 | 酒店 | 1.0 | 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服務的用地。包括賓館、酒店(公寓式酒店)、旅館、招待所、度假村等。 |
游樂設施用地 | 1.0 | 指用于經營目的,在封閉的區域內運行,承載游客游樂的載體的設施用地。包括觀覽車類、滑行車類、架空游覽車類、陀螺類、飛行塔類、轉馬類、自控飛機類、小火車類、碰碰車類、電池車類、觀光車類、水上游樂設施、無動力游樂設施等用地。 | ||
旅游用地 | 0.15 | 指風景、名勝景點(包括名勝古跡、旅游景點、革命歷史遺址等)用地。 | ||
交通運輸用地 | 道路用地 | 辦公 | 0.1 | 指用于鐵道線路、城軌、輕軌、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以及高速公路等的用地。包括設計內的路堤、路塹、道溝、橋梁、林木等用地。 |
管道運輸用地 | 0.1 | 指用于運輸煤炭、石油、天然氣等管道用地。 | ||
電信、郵政、供電、供熱、供氣設施用地 | 0.2 | 指用于電信、通訊、通訊塔、郵政、供電、供熱、供氣的生產性設施用地。不含負責營運上述項目單位營業和辦公用地。 | ||
港口碼頭用地 | 0.5 |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運、貨運、捕撈及工作船舶?康膱鏊捌涓綄俳ㄖ锏挠玫,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 ||
口岸、站場用地 | 0.3 | 指為口岸、鐵路、公路、機場和管道運輸服務的附屬設施用地。 | ||
特殊用地 | 宗教用地 | 住宅 | 0.3 | 指專門用于宗教活動的廟宇、寺院、道觀、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
殯葬用地 | 0.85 | 指陵園、墓地、殯葬場所用地。 | ||
文化創意產業用地 | 1500元/平方米 | 指符合《橫琴新區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的文化創意產業用地。 | ||
科教研發產業用地 | 1500元/平方米 | 指符合《橫琴新區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的科教研發產業用地。 | ||
高新技術產業用地 | 1500元/平方米 | 指符合《橫琴新區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的高新技術產業用地。 | ||
備注: | 綜合管溝控制中心、邊防設施、口岸、公共廁所、環境衛生設施、道路、港口碼頭等非盈利性公用事業用地經批準后可采用劃撥方式按現狀供地。 |
附件2
商服用途建筑物樓層修正系數表
樓層 | 首層 | 第二層 | 第三層 | 第四層及第四層以上 |
修正系數 | 1.0 | 0.65 | 0.48 | 0.4 |
附件3
商服用途地下建筑物樓層修正系數表
樓層 | 地下一層 | 地下二層 | 地下三層及以下 |
修正系數 | 0.5 | 0.325 | 0.24 |
附件4
相關名詞解釋
基準地價:是指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可建設用地范圍內,對平均開發利用條件下,不同級別或不同均質地域的建設用地,按照商服、住宅、工業等用途分別評估,并由政府確定的,某一估價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土地權利的區域平均價格。
網格點基準地價:是指將城鎮基準地價評估工作范圍內的區域劃分為若干個150米×150米規格的正方形網格的基準地價評價單元,每個正方形網格的中心點都賦有土地價值,其價格即代表著150米×150米這一正方形網格均值區域的平均價格。
掛牌出讓起始價格: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根據擬出讓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依據《城鎮土地估價規程》(GB/T 18508-2014),采用公開方式組織對擬出讓地塊的正常土地市場價格進行專業評估后并結合政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狀況,通過集體決策,綜合確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的宗地起始單位價格。
掛牌出讓成交價格:指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互聯網站或報紙等發布掛牌公告后并在掛牌期限截止時的成交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宗地單位價格。
評估價格:指依據土地估價的理論和方法,按照一定的設定條件和目的,綜合評定出土地在某一時點下的客觀合理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