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新區促進私募投資基金業發展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大力發展私募投資基金業,鼓勵、規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資基金在橫琴新區集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橫琴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
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
第三條 在橫琴新區注冊設立或新引進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橫琴新區管理委員會金融服務局負責統籌推進私募基金業發展工作,指導區金融服務中心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五條 為促進橫琴新區私募投資基金業蓬勃發展,管委會特設產業培育和扶持專項資金,適用于支持私募投資基金業發展。
第六條 允許在橫琴新區依法設立外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允許外資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橫琴新區發起管理人民幣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鼓勵各類金融機構依法在橫琴新區設立私募基金,開展私募投資業務。
允許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基金”或“基金管理”字樣。
第七條 鼓勵設立私募基金創新機構,支持有條件的私募基金開展境外股權投資業務,鼓勵在橫琴新區設立專業從事境外股權投資的項目公司,支持有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發起設立境外投資股權投資母基金;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行多幣種產業投資基金;支持私募基金投資入股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鼓勵私募基金通過區內要素交易平臺創新業務,發行新型金融產品。
第八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掛牌上市和發行債券;探索私募基金二級市場交易機制,盤活私募基金存量資產;支持私募基金通過區內交易市場進行資產交易、轉讓,建立投資者合理退出機制。
第九條 以有限合伙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不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按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十條 鼓勵私募基金投資區內企業或項目,促進橫琴新區產業發展。
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扶持政策,按照《橫琴新區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珠橫新管〔2012〕22號)和《廣東自貿試驗區橫琴片區產業培育和扶持暫行辦法》(珠橫新辦〔2015〕11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區金融服務中心負責制定私募投資基金業扶持政策申報指南。
第十一條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工作的香港、澳門居民及特殊人才,按照相關規定享受扶持政策。
第十二條 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引進精英人才。符合條件的精英人才,可申請享受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第三章 政府服務
第十三條 區相關部門應簡化辦事程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辦理相關手續開辟綠色通道,并提供下列跟蹤服務:
(一)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政策、法律等咨詢服務。
(二)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注冊提供全程協助服務,協調完成外商投資備案、商事登記、外匯登記等手續。
(三)協助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備案。
第十四條 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辦理對外投資手續,區相關部門應提供便利化服務。
第十五條 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端專業人才、高端技術人才在橫琴新區工作和發展,符合市、區戶口遷移管理規定的,優先協助辦理橫琴新區戶籍遷入申請。
第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端專業人才、高端技術人才(含非本地戶籍)的子女,申請就讀區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區教育部門應統籌協調,優先安排學位。
第十七條 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高層次管理人才、高端專業人士、高端技術人員提供出入境便利,優先協助辦理因公出國(境)申請;積極協助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聘用的外籍高級管理人員、高端專業人士及其家屬辦理居留許可。
第十八條 區金融服務中心不定期組織各類金融論壇、學術研討會、新產品展示會、座談會等多種形式的交流活動,支持創建金融品牌,創新金融業務,促進私募基金業發展。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及時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十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應當規范經營,做好私募基金托管等工作,定期向區金融服務中心報送經營情況;及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更新、報送相關信息;發生重大事項的,應及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應當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得非法集資。
鼓勵私募基金選擇橫琴新區范圍內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為托管人,并開設資金賬戶或托管賬戶。
第二十一條 區金融服務中心要加強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相關數據信息的收集工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提供持續跟蹤服務。發現非法集資情況的,應當及時通報監管部門。
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私募基金行業的風險預警及處置工作,依法打擊利用私募基金名義進行的各類非法集資活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橫琴新區鼓勵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及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發展的試行辦法》(珠橫新管〔2012〕21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橫琴新區管理委員會金融服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