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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廣東省內設立的從事服務貿易的港澳投資公司實行“備案登記制”申請登記應當提交哪些申請材料?

2015-07-26
提問者: 管理員 | 普通會員
答:申請設立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 商務部門出具的備案證明文件;
4. 公司章程;
5. 《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6. 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7. 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8. 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9. 住所合法使用證明;
10. 前置審批文件、證件(審批事項具體見《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不涉及前置審批事項的無需提交。前置審批事項具體見《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11.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2. 其他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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